从省水利厅获悉,近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全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制度,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针对地热水、水源热泵无序开采,缺乏有效规范手段的现状,《条例》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还应当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违反上述规定建设水源热泵的,将责令限期关闭其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从源头控制非法开凿取水井现象,《条例》在强调对地下水保护的同时,对凿井施工单位也作出了相应规范。规定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对凿井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将进行处罚。(记者赵红梅通讯员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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