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宣(化名),男,河北景县人,因多次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马英旭、李建龙为其辩护。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接受指定辩护后,积极认真查阅案卷,发现张宣经山东省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偏执型精神病’’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庭审中,法援工作人员积极为其辩护:首先,张宣做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虽多次毁坏公共财物,但其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张宣有妻子、儿女,能进到较好的监护义务,可以有效的预防其犯罪。再次,其有自首和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重塑性较强。
庭审后,法院采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鉴于张宣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张宣判处8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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