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对燃煤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对于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由现行《条例》6章35条修订为10章65条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我省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大气污染问题不断突出,全省11个设区市均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年度空气质量平均达标率低于全国18.9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高于全国9.5个百分点。
现行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1996年颁布,已经实施近20年,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昨天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将现行《条例》6章35条修订为10章65条,而且把大气污染防治由原来的燃煤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气污染防治,拓展为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恶臭、异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规范了重点领域防治内容。
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而且,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否则,将由环保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排污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如果违反了该规定,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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