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化名),男,景县人,2014年2月受人雇佣在天津打工期间发生工伤,瘫痪在家,丧失劳动能力,共获赔65万元,但赔偿金却全部被自己妻子占有,导致无法进行后期治疗,走投无路下,周华的哥哥于2015年9月15日向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提起法律援助申请。
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经审核,系农民工被侵权纠纷,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受理后,办案律师详细询问了案情,安抚了周华激动情绪,多次找到周华的妻子进行调解,耐心沟通,反复告诉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赔偿金并不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应属周华个人财产,妻子没有权利独占此赔偿金,而且夫妻在没有离婚前提下也不能分割共同财产。在承办律师的感教下,终于促成夫妻二人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妻子答应先拿出一部分赔偿金支付周华后期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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