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廉政审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日前,衡水市纪委出台了《关于对干部提拔和评先评优事项进行廉政审查的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市纪委负责对拟提拔县处级干部和市管干部评先评优事项进行廉政审查,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纪检组(纪委)负责。对新提拔干部进行廉政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出具公函;对市管干部评先评优事项进行廉政审查,由承办单位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纪委组织部具体受理。
办法要求,市纪委组织部受理廉政审查事项后,要组织相关业务室分别就干部作风、廉洁自律和追究问责情况,信访举报受理情况,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和受党政纪处分情况,以及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情况等进行审查。各相关业务室要根据掌握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情况复杂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进行综合研判后,出具结论性意见。市纪委组织部根据相关室审查意见,做出廉政鉴定。
据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1日施行的《关于对干部提拔和评先评优事项进行廉政审查的暂行办法》不再执行。(记者杜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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