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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法院反映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景县新闻网    时间:2016-04-07 10:46

  一、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产生及现状

  司法拍卖,即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变价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1998年,为解决当时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规定》,首创了委托拍卖制度。其设立初衷,是希望将执行财产的变卖过程与拍卖机构相互分离,减少法院执行机构在变卖执行财产中的权力寻租空间,提高司法拍卖效率,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但事与愿违,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拍卖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乏力、中间程序繁琐、执行效率低,运作环节多、寻租空间大、随机性强等问题,因而广受社会各界诟病。2004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出台了《拍卖规定》和《委托拍卖变卖规定》,虽然对拍卖变卖的流程等做了进一步细化,但在执行变现中,流拍现象严重,标的物过户不能、移交受阻时有发生,权力寻租也未完全禁绝,既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困扰,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与权威。为打破这种困境,各级法院开始了将法院的司法拍卖过程与司法拍卖机构、司法拍卖的当事人相互隔离的积极探索,同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兴起,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

  网络司法拍卖,通俗讲就是法院借助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涉诉财产的方式。2012年7月9日,随着宁波北仑法院和鄞州法院通过淘宝网平台成功完成首例司法拍卖起,网络司法拍卖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网络拍卖在预防串通拍卖、暗箱操作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的免佣金、高成交率、高溢价率、信息展示充分、参与方式充分、拍卖过程充分等优势,既减轻了当事人负担,又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执行的公信力,因而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正成为越来越多法院的选择。截止2016年2月,全国已有浙江、江苏、内蒙古等28个省市自治区超过1200家法院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涉诉资产处置,4年来累计进行网拍超过19万次,成功处理标的物总金额约1200亿元。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正式执行,该意见明确“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由此可见,法院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改变的趋势。

  二、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法比拟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司法拍卖就完美无缺,能够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1、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存疑。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早期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都是以委托拍卖为主要支撑点。显然,网络交易平台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因此有学者认为,司法拍卖是特定的行为,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拍卖师作为中间人,能保障拍卖合同的正确履行,缺乏拍卖人的拍卖不具备合法性。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最高法并没有制定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具体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仍然缺乏具体法律规则的支撑。这是目前困扰网络司法拍卖的最大问题。

  2、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网络交易平台只是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并不是拍卖的主体,如果竞拍者在竞拍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目前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有些竞买人由于居住地距离拍卖法院太远,没有在竞买前到实地踏勘,以致出现对买受后的标的物不满意拒绝支付款项;也有存在竞买人之间相互较劲,一时冲动出价过高之后又毁约的现象。在实践中,对竞买人违约如何追责还缺乏详细、具体的操作规定。比如说2016年3月景县人民法院在一次宝马车的拍卖中,最后出现了两个竞买人角逐竞争的局面,导致实质拍出的价格远远高于标的物实际估价,竞买人也出现了反悔的意向,后来经过与执行法官交涉,最终按程序完成了这次竞拍。

  3、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程度局限。当前网络购物的主要群体是学生等年轻人群,而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却大多集中于商业住房、工业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大宗商品,年轻“淘友”对此类商品普遍缺乏关注兴趣和购买力,网拍机制又将部分不擅长使用网络销售平台的潜在竞拍者排除在外,有时竞买人不懂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专程跑到法院寻求指导;有些购买者因淘宝操作不当或网上银行的操作不当造成提交不了保证金、报不上名致使拍卖标的物流拍。景县人民法院自2015年11月份开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有两次都是因为竞买人不懂操作无法缴纳保证金而错过竞拍时机,最终导致标的物流拍。

  4、人力资源成本不降反增。网络司法拍卖的第三方仅是提供一个拍卖平台,诸如关于拍卖物的调查、竞买人的咨询接待、拍卖物宣传资料的制作、拍卖方案的策划、拍卖规则的制定、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款项的催缴、拍卖标的物的交付等原本由拍卖公司承担的工作全部由法院来完成,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就景县法院来说,2016年3月16日对一辆被执行车辆进行网络拍卖,拍卖公告上线后,到景县法院看车的有80多人,电话响个不停,执行法官不得不放弃手头工作来接待前来咨询人员。工作量的突增让执行法官忙的焦头烂额,同时也加大了对司法资源的消耗。目前,法院网络拍卖省掉了佣金,但司法行政成本大幅增加,会对法院目前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形成更大的压力。

  5、并非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上网拍卖。执行中常见的拍卖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在拍卖中,动产产权归属比较清晰,过户也简单,在网上成交还容易操作,易受网络拍卖竞买人青睐。但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竞买人不敢贸然竞买,不适合搞纯网络拍卖。

  三、几点建议

  1、完善网络拍卖的法律制度体系。出台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制定明晰、全面、可靠的拍卖程序,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项强制性拍卖制度,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流程和规则;对法院与交易平台之间,也需要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明确双方的权责,尽快完善规范、引导、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确立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

  2、完善网络拍卖操作规范。明确网络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及相关存在的问题,如车辆是否有违章未处理,房子是否有拖欠物业费等相关详细信息,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网络拍卖标的物介绍的页面加上竞买人购卖流程操作指导,明确写明竞买人竞买的相并步骤操作,法院也可以在接待大厅设置相关人员对前来咨询竞买的当事人给予指导,以减轻网拍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

  3、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网络平台毕竟是虚拟的平台,竞买人的身份不像委托拍卖那么一目了然,法院要对竞买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同时做好保密措施;在拍卖过程中,必须全面调查核实标的物信息资料,最大程度发现标的物的缺陷或瑕疵,明示于竞买人。要秉承网拍优先的原则,明确网拍拍品的选择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网拍规章制度,落实好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及物资的配备,为竞买人提供拍前、拍中、拍后全方位服务。

  4、网络拍卖与现场拍卖有机结合。从目前的情况看,网络拍卖虽然有诸多优点,但还不能完全替代现场拍卖。一是大量潜在的客户不知道拍卖信息,甚至很多人不会使用网络;二是网络平台的受众与拍卖企业的竞买人有明显区别,对于大商品的拍卖,竞买人可能更倾向于传统的拍卖方式;三是传统的拍卖方式有自己的优势。比如淘宝网竞买协议规定,“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宝不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意外,竞买人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而在委托司法拍卖中,如果产生标的物不能过户等情况,拍卖公司会先行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应当将网络拍卖与委托拍卖有机结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树立司法公平、公正的权威。

  王学伟  贾春栋

稿源 景县新闻网 编辑:郑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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