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户口、有身份,它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河北省公安机关一直在进行着积极有效的探索。
2009年,省公安厅出台的《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弃婴、非婚生育以及超计划生育的,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对应落未落常住户口的公民,经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给予补登(录)户口。截至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为259781名无户口人员登记了户口。
但是,由于形成无户口人员的原因复杂多样,还有一部分无户口人员没有登记户口,仍有一部分无户口人员没有登记户口。而这,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新的意见,有效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17日,省公安厅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反复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暂行)》。自发布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已经为11154名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相关意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经认真研究,我省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国务院相关意见基本一致,并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覆盖面更广、办理条件和程序更加明确,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明确无户口人员主要分类及其户口登记解决办法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无户口人员的主要分类,包括以下10类情况: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等。
为解决好这些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针对不同情况,明确了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办法。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只要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就予以办理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机关凭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手续的,公安机关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对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办理户口登记;没有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对婚嫁妇女,在原籍恢复户口登记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对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登记。
多措并举保障《实施意见》实施
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工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好这一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并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为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基础。同时,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户口唯一;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为强化责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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