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及其附件,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从事液化气钢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2.液化气钢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它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液化气钢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液化气钢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3.压印在护罩上的钢印标志,内容应包括以下12项:充装介质、监督检验标记、制造许可证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制造单位代码、钢瓶编号、主体材料牌号、钢瓶重量、公称容积、瓶体设计壁厚、产品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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