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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好责”的重要支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景县新闻网    时间:2016-08-11 08:11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问责可谓推动责任落实的“撒手锏”。而在实际操作中,“怎么问”则是个中关键,也是“问好责”的重要支撑。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在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根据这一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3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其中,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据《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是对现有规定中问责方式的规范,体现了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立法精神。

  翻看以往的问责案例,细心者不难发现,各地问责方式五花八门、标准不一。据统计,在现有与问责有关的1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零散的规定导致问责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助于提高问责的执行性和精准度,推动责任更好地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仔细研读相关条款会发现,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行政问责、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并未出现在《条例》之中。对此,《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内问责的基础性法规,《条例》突出党纪特色,通篇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不再重复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已有明确规定和程序的,也不再重复规定。            遵循“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的制定原则,不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都呈现由轻到重的“惩戒阶梯”式分布。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表示,这体现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问责原则,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异曲同工之妙,彰显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精神,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最大爱护。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在问责方面,纪律和法律将完全割裂开来。如被问责对象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除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外,《条例》第三条还对“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实事求是,是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汪洋表示,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原则,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做到宽严适度,避免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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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郑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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