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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3所高校首批试点按学分制收费

   景县新闻网    时间:2016-10-20 12:15

  从今年秋季入学开始,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地质大学作为我省首批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将开始按学分收费,今后还将逐步增加试点高校,条件成熟后还将向全省推行。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简称《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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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3高校首批试点按学分收费

  根据《试行方案》,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地质大学为河北省首批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这三所高校从今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试点实施学分制收费,老生是否实行学分制收费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

  记者了解到,我省其他非试点高校今秋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据我省要求,非试点高校需要按照《试行方案》及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分制教学改革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本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前期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按照《试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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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分制收费与学年制收费对比

  我省要求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学生正常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在此原则前提下,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据了解,学分制是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以取得规定最低总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高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年数-每学分学费标准×毕业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年数(公式中标准学制年数指固定学制年数,如普通本科学制4年)。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正常(不含重修)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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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高校学分制学费收取办法

  开始实行学分制后,学校按学生实际所选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选修的学分的学费加专业学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专业学费加学生选修学分学费收费,如目前难以做到,也可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下学年初按学生实际选修学分学费加专业学费结算。实行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的,学生结束学业或毕业时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

  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1—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在开课前或试修期间申请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含50%)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时间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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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本专业学制年限免收专业学费

  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学分学费。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由高校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实行学分制后,设置补考安排的课程,学校对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重修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收费就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按相应计费方式换算成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提前毕业、转专业等特殊情况看这里

  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学生提前毕业、转专业、转学、参军等一些特殊情况也予以明确。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多收部分毕业退还学生。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和相关课程学分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和学分标准计收当学年和以后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合格修完的课程,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结算。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收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费原则退费。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内实施学分互认的高校,由接收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按照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重复收取转入学生专业学费。派出学校收取学生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不再收取学分学费。

  在读学生参军不保留学籍的,可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相关学费,保留学籍的不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待复读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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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燕赵都市报 编辑:郑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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