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官方微信消息,2016年11月16日,济南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贾安宝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安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华经济损失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16394元。
被告人贾安宝在庭审现场。经法庭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贾安宝与被害人宋某海、赵某珍之女宋某华谈恋爱,因宋某海、赵某珍的极力反对,宋某华与贾安宝分手,分手后被告人贾安宝数次到宋某海家无理纠缠、谩骂。199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贾安宝又去宋某海家纠缠并与宋某海发生肢体冲突,贾安宝的头被宋某海打破,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安宝携带一把铡刀翻墙进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宋某海家中,用铡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海、赵某珍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后又进入宋某海的女儿被害人宋某英、宋某军的卧室,朝两人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贾安宝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员时将贾安宝控制,同年11月22日将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被告人贾安宝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安宝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安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安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贾安宝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49岁男子恋爱不成,竟将女方一家4口砍杀致死!今天上午,济南中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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