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凡在村镇建设“煤改气”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内容、类别、区域需与燃气经营许可内容相一致,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通知》要求,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三五”燃气发展规划。组织农村“气代煤”设施建设,要认真执行当地能源发展规划和农村燃气发展规划。各地要研究制定农村燃气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年度任务,落实建设项目,使“气代煤”建设项目安全高效运营,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安全运营。指导农村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农村燃气运营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督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责任,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装备、消防设施等,落实农村燃气设备设施巡查、巡线制度要求,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维修及抢修工作,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的重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保证安全运营。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为农村老百姓开展入户安检,建立档案,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记者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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