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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可燃物致广大干部群众的公开信

   景县新闻网    时间:2018-11-13 15:56

  景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可燃物

  致广大干部群众的公开信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种垃圾、杂草等一切可燃物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各种可燃物,保护好大气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广大干部群众要人人参与,看好自家地,管好自家人,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露天焚烧秸秆等各种可燃物危害严重,不仅污染空气、危害人体健康、破坏土壤有机物质,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

 

  三、露天焚烧秸秆等各种可燃物是一种陋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农作物秸杆,致使树木受到损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4、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四、全市已建成运行223套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对全市县市区秸秆露天焚烧实行全覆盖式实时监控。

 

  五、我县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12369(县环境保护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种垃圾等一切可燃物的行为。珍惜环境,爱护家园,让天空更蓝,空气更好,生活更美!

  

  景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1日

稿源 景县新闻网 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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