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本县划定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铺路机、沥青摊铺机、混凝土输送泵和叉车、铲车、发电机、草坪机等。
二、划定区域
现将景泰大街以南、西外环以东、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范围划定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执行标准
区域内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景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