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责任追究是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围绕破解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的不想担责、不愿担责、不敢担责、不会担责等问题,景县县委在率先出台《“两个责任”清单》的同时,下发了《景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全县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级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都是责任追究对象,并把责任追究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如领导班子成员出现“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诉求排查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导致越级访、集体访或群众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责必履,失责必咎,这是我们党的基本政治规矩。《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形成了追责问责的强气场,拧紧了“责任弦”,成为景县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内涵要求、标准程序、行为后果,做到深学深悟、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各级党委、纪委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知责明责、严格追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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