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中午,龙华镇龙马供电所职工张东升陪亲戚喝酒。下午两点多,张东升与青兰乡南刘庄村民刘某在通电话过程中发生口角,并辱骂了刘某。
张东升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在上级三令五申、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无视纪律,顶风违纪,且酒后失态,辱骂他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龙华镇龙马供电所所长韩庆伟同志疏于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此,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东升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韩庆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班子成员约谈电力公司纪检组长。不搞不教而诛,勿谓言之不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全面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敢抓敢管、常抓常管、善抓善管;要认真研究县委、县纪委既已出台的系列文件规定,特别是点多、线长、面广的大系统、大单位、大乡镇,要加紧构筑起管事、管用的压力传导体系,逐步实现千斤重担众人挑,管党治党靠全党。今后,县纪委、监察局将通过明察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外,同时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和部门“一把手”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及分管纪检工作副职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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