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尺子,丈量干部的言行举止和作风形象。对不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纪检监察系统。”近日,福建省龙岩市纪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专门就“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制度约束,对纪检监察干部规定10种不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应予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的情形。
据了解,龙岩市纪委在干部监督室成立之时,便及时把其工作职责、监督举报电话公诸于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零容忍”态度惩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今年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5起,给予党纪处分5人。
在自我“亮剑”正风肃纪的同时,龙岩市纪委通过建立健全“退出渠道”机制,明确规定了应予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的10种情形,包括: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信谋私、跑风漏气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经商办企业、高息放贷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的,等等。同时还对解决调离干部出口问题进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交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人事、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调整安排”的制度设计,明确具体操作方式。今年以来,有2名干部因违纪被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福建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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