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新闻网3月11日讯(郑连池 王青青 贾春栋)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景县法院新收各类民生案件3743件,当场登记立案率99%。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民生案件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妥善解决。
一是立案“筛选”功能减弱。立案登记制要求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导致部分无诉权的民生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最终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公婆状告儿媳,认为儿媳用工资出国旅游是乱花钱、不孝顺的表现。2015年5月1日以来,景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民生案件104件。登记立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身份信息审查较为宽松,即增加了虚假诉讼的风险,也导致“送达难”问题加剧,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民生案件达1398件,延长了平均结案时间。
二是当事人“缠诉”“滥诉”现象增多。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一批长期上访、缠访的信访人员采取变换诉请、拆分诉请等方式重复起诉,使一些程序终结、“息诉罢访”的信访老案“死灰复燃”;一些法律边缘、政策模糊、历史遗留,立案标准尚难统一掌握的问题,如由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征地拆迁、退耕还林等涉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增加法院工作压力的同时,也损害政府权威,影响社会稳定;部分当事人对“有案必立”理解片面,认为只要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对于法院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甚至就同一事实理由多次提起诉讼,立案人员需要反复向当事人做解释工作,大大增加了立案庭人员的工作量。登记立案以来,景县法院对民生案件共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25件。
三是诉前调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案登记制度对接不畅,作用削弱。实行立案登记后,少数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寄予过高期待,片面认为只要起诉就能打赢官司,诉讼积极性提高,影响了其接受非诉调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诉前调解与立案登记衔接的明确规定,诉前调解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尤其是与当场立案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对接不畅、脱节的现象。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进入诉前调解的民生案件共计96件。
对此,景县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诉权,防止诉权滥用。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对立案登记制进行全面宣传,向当事人推送诉讼须知等信息。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就诉讼风险、案件主管、管辖等问题进行提示、解释,着重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合法行使诉权,解决纠纷。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并在立案登记时记载在案。更好地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与当事人交流中的特殊作用,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工作室,方便律师履职,由律师、法律工作者劝解当事人理性诉讼。
二是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实现诉非对接与立案登记制的有效衔接。妥善开展诉非对接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仲裁等更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化解矛盾;积极探索诉前调解与登记立案工作有效衔接机制,制定立案登记与诉前调解衔接规程,确定案件分流流程,使案件分流有章可循,实现立案登记与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缓解审判压力;积极推动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形成。
三、强化繁简分流,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全力做好民生审判。加大民生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结,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推动小额民生案件进入调解“快车道”;积极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家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实行“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审理好教育、养老、社会保障、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推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依法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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