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新闻网7月26日讯(郑连池 刘荣英 王会玲 王青青 贾春栋)2014年以来,景县法院审结的因无证从事特种作业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7件,其中,2014年审结19件,2015年审结27件,2016年1-6月,受理了21件,审结11件,呈居高不下态势。经分析,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当事人情绪高,调解难度大。该类型案件多集中在电气作业设备、吊装作业设备、农机作业设备等领域,在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发生后,受害方情绪激动,不仅常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还常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对方。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主观上认为受害方有错等原因,导致法院在处理过程中还呈现事实认定难、调解难度大,长时间解决不下。例如我院2014年受理的韩某等2原告诉陈某等8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10名当事人无任何资质胡乱操作旋耕机,造成一名当事人挤住头部当场死亡,一名当事人左臂被挤伤,受害方家属大闹,要求赔偿150万,事发后,被告人隐匿起来,加大了法院的调解难度,该案历时一年多才判决结案。
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执行难度大。在审结的57件案件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为18件,占审结案件总量的31.6%。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在明知败诉的情况下,大多数采取规避执行的措施,转移、隐匿自己财产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客观上,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赔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经常躲避于外地,法院执行必然在时间和空间上耗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法院执行成本高,执行难度较大。2015年3月,受理的孙立明诉季汉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季汉奎一直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执行难度很大。
三、受害方转嫁损失,信访比例高。此类案件,受害方从自身利益甚至利益最大化出发,在没有获取赔偿款或者仅获取少量赔偿款时,误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误解法官,容易把对损害方的要求直接转嫁到当地法院或政府身上,进而无理到政府、人大、政协或者上级法院等部门进行信访,不少上访者笃信“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因此导致信访比例较高。
为此景县法院建议应对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一是加大个人处罚力度。特种作业人员不仅存在于企业,如有的操作人员也是这台特种设置的主人,其无证操作根据现有法规却不能打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立法加大对无证上岗者个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的处罚力度。
二是强令要求持证上岗。目前,特种作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已被广泛知晓,因此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于无证上岗人员,不需告知整改而可直接打击。严厉打击流动无证上岗作业人员及社会零散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促使该类人员参加培训办证。
三是严惩无证作业企业。对无证非法作业现场不能只让其限期整改,而必须命令整改期间该无证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暂扣、查封其作业工具、设备等。同时严厉处罚用人单位,唯有对用人单位和操作人员共同打击,让经营单位不敢用无证之人,无证之人不敢上岗作业,方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是主动告知财产保全权利和风险。立案阶段主动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财产保全权利告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权利和风险。让当事人明白法院的执行工作只是法院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执行工作并不是万能的,假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审理阶段另一方有可能恶意转移财产,有可能导致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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