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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路边停车致两电动车相撞一人亡 被判赔23万

   景县新闻网    时间:2016-12-08 14:29

家住盱眙的丁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把面包车停在路边几年了也没收到交警部门罚款,昨天盱眙县法院却判她不但要赔偿别人近23万,就连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要赔偿22万。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王晟记者朱鼎兆)家住盱眙的丁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把面包车停在路边几年了也没收到交警部门罚款,昨天盱眙县法院却判她不但要赔偿别人近23万,就连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要赔偿22万。

  4月14日晚,盱眙县居民宋某某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从盱眙县世纪名城小区出来,刚左转弯进入燕山路时,下班回家的汪女士也正骑着电动车沿着燕山路回家,两辆电动车就这样相撞了。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汪女士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4日身亡。

  事后的调查过程中,丁女士的面包车进入了交警部门的视线。事发时,丁女士的面包车就停放在世纪名城小区门口,并且这辆面包车的停放位置,正好挡住了宋某某从小区出来,左转弯时观察燕山路情况的视线。据此,交警部门认定,丁女士的面包车因此要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交警部门的这一认定,丁女士并不能接受,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汪女士一家将宋某某和面包车车主丁女士以及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面包车车主丁女士认为,自己的车辆一直停放在那一路段,几年时间里也从未收到过交管部门的违停处罚,因此不属于违章停车。对于自己的车影响了行车人的视线这一说法,她也不能认同。

  法官认为,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作出明确划分。被告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小区进入道路时未尽观察义务,未能主动避让道路内车辆正常行驶,有明显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丁女士在道路上停放车辆妨碍交通安全,也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汪女士无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丁女士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0000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即229901.31元由被告丁女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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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河北新闻网 编辑:郑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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