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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通知

景县医疗保障局 2019-04-17 16: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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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城乡参保居民:

    根据《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规定,开展2019年上半年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规定病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申报病种:

    病种范围: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以上)、陈旧性心梗、高血压病Ⅲ期高危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肢体功能障碍)、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结核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三、申报时间:

    2019年4月20日——5月10日。

    四、申报流程及地点:

    1、符合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名(高新区原居民、县城内城镇居民到景州镇卫生院,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办理慢性病认定申报登记,参加医保中心组织的集中体检(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体检),依据体检结果信息经专家组鉴定符合标准的,公示期满后由认定医院发放《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并做好慢性病处方维护工作。

    2、原来已鉴定过慢性病、本次申请增加病种的患者,还需携带《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五、注意事项:

    1、参保患者申报时请慎重考虑,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

    2、需参加集中查体的申报患者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住院病历(可提供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作为认定参考)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检查,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检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资格。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保持电话畅通。

    3、门诊慢性病相关材料一旦上报不予退还,个人如另有需要请于申报前进行复印,医保中心及认定医院机构不负责备查。

    4、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5、通过鉴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2019年7月1日起享受待遇。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重症疾病以及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患者可随时申报,不参与本次报名。

    咨询电话:4229363

 

 

               景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7日

 

关键词:责任编辑: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