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和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近日,景县县政府出台了《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经现场核查、监测、监控,对未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行政区内发生严重环境和生态问题,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健康、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污染的等十五种情形对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约谈。
《办法》规定,约谈由景县人民政府单独实施,也可组织环保、纪检监察、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联合实施。
约谈结束后,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纪要,印发被约谈方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级机关。
将环境保护约谈事项落实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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