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办案实践中可见,执行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应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相应规定。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条例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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