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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虽美 霎时绚烂,安全更珍贵

   景县新闻网    时间:2017-01-06 12:29

  “爆竹声中一岁除”,年终岁未,又到了烟花爆竹大量生产、上市的“竞放”之时。烟花虽美,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各种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

  衡水公安始终把烟花爆竹“打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努力做到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不间断地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同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市民认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危害,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储存等情况。

  本期,将结合近期发生的非法储存、运输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警示那些非法的从业者们。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案例一:2016年12月29日,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大麻森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排查时,在麻森商业街一建材门市部,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700余箱(件),民警当场依法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全部予以收缴,并对违法行为人韩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案例二:2016年12月29日,武邑县公安局龙店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闲置厂房、仓库等部位进行细致排查时,在龙店村一闲置库房内查获110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案例三:12月29日,阜城县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民警在对本辖区进行排查时,分别在码头镇南街农资门市内发现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0余箱,在辖区刘守桥村农资门市内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0余箱,并对非法储存违法人员李某、刘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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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1.概念及违法特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违法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案例一:2016年12月27日,故城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在郑口运河大堤巡逻时,查获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主贾某被依法行政处罚,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案例二:2016年12月29日,景县公安局青兰派出所与景州镇派出所在景阜路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缴获烟花爆竹46余箱。

  案例三:2016年12月29日,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纸烟花680捆至晋州,在途经深州时被深州市公安局查获。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以上纸烟花已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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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1.概念及违法特征。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在道路上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托运人,即《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烟花爆竹托运人明知自己没有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仍然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法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管理规定,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2)借用他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4)以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申请许可,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实际运输行为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应当注意的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一般属于经营行为,而不是自己使用。对于公民个人购买少量自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时不宜处罚,但应提醒其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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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景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郑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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