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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守法 监狱服刑失自由

   景县新闻网    时间:2017-02-28 09:35

  景县新闻网2月28日讯(郑连池)近日,在景县司法局与公安部门通力配合下,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我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案件。

  2012年9月20日,张某某因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由于张某某系我县某乡某村村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决定由司法局对其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张某某自2014年7月底开始未到司法所报道,未上交思想汇报,手机处于关停机状态,经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实地调查,仍未查实其下落,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张某某的情况汇报给司法局以后,引起局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科组织工作人员多次到其居住地调查走访,未发现张某某的下落,其父母也表示根本联系不上他。

  张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邮寄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撤销缓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撤销张某某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自2014年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以来司法局一直积极配合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对张某某进行一系列追逃工作。2017年2月16日,张某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铁路公安处抓获,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合景县公安局将其押解回景县,并送往景县看守所收监,刑罚期限为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此案的审结,严肃了法纪,震慑了犯罪,为景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向正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敲响了警钟,一旦违规,就会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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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景县新闻网 编辑:郑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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