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新闻网7月28日讯(郑连池 王青青 刘荣英)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购买能力的增强,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法院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迅猛增长,每年因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件,占到基层法院全部司法鉴定案件的一半左右。因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对鉴定结果不服而导致的重新申请鉴定的案件非常多,由此突显出来的一系列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关注。
一、个别鉴定人存在虚假鉴定。个别鉴定人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故意提供虚假或者部分虚假的鉴定结论。这些虚假的鉴定结论以正常人的知识水平不能辨别,看起来似乎存在一定的道理,迷惑另一方当事人和法官,极大的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有些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如在鉴定中,申请人往往提供一些在住院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记录,要求对方支付治疗此病的医疗费。部分医院根据病人要求随意开药、治疗,并夸大医嘱内容,导致鉴定委托材料不实。
三、鉴定环节不够严谨。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刻、全面,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知道该保留哪些鉴定材料,以至于送检材料不全,导致过多依赖鉴定人主观检查,造成意见不准确。此外,鉴定意见的说明过于简单,推理不严谨,容易导致当事人不信任。
四、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庭审对鉴定结果认定。在现实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只具有一般人所具有的那些普通性学识和经验,不可能同时作为各个领域的专家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加以认定或识别。而当事人对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更不了解,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凭自己的感觉,最终质证可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一、完善鉴定的程序性法规。首先,应对鉴定程序进一步细化,尤其是要详细制定对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其次,还应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长期、严格的质量跟踪监督,定期考核、定期培训、定期检查,提高鉴定人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二、法官、鉴定人员应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首先,在正式审案之前,法官应对案件深入调查,必要时咨询与案件无关的专门技术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其次,鉴定人员应和当事人接触,听取多方意见,同时还要对鉴定事项做全面调查,不能只就移送的鉴定材料开展鉴定工作。另外要完善鉴材标准,鉴材的合格标准主要包括鉴材的最低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对鉴定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首先,应抓好法医临床学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其次,要加强监督行业自律,还要依靠社会监督和管理机关的他律,人民法院发现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致使监督意见明显失实的鉴定人,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要求鉴定人必要时出庭作证。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有助于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也能成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可当庭作出解释和说明,确保其鉴定意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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